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拒绝更名案代理意见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23-02-17 浏览量:97
庭审意见
一、案涉房屋未办理更名手续,过错完全在X的严重违约、长期恶意失联。
(一) X长期来拒绝来保定收房、拒绝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
1、2009年8月购房合同签署后,KT公司多次联系X自北京来保定办理签订备案合同及办理产权手续。
2、2014年3月8日,KT公司再次邮寄通知X办理入住手续。
3、2020年3月20日,KT公司快递及现场张贴公告形式,通知X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4、2020年4月17日,KT公司在保定日报公告通知X提交产权登记资料、办理产权等。
X自始至终从未回应KT的公司关于案涉房屋的收房、产权登记等通知,也未提供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
(二) X长期恶意失联,Z客观上无法进行更名手续。
1.2011年8月5日,Z向X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完毕全部放款后,X即故意失联,据不配合Z办理更名手续。
2、Z向X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约定了,Z负责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所需费用由Z承担,但也以手写字体特别约定了,“X须按(KT)开发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人员到场配合办理更名手续。”
3、2021年6月,Z因长期无法联系上X,也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向莲池法院起诉要求过户等,因电话联系、快递送达等,均无法联系上X,被迫进行了公告送达, 庭审X也并未到场,后该案Z被迫撤诉。
X长期以来,严重违法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拒绝提供更名需要的相关证件,本人也拒不到场办理更名手续。
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仍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应确认归Z所有,并责令X配合办理更名手续。
1、本案诉争为不动产的权属,不存在时效问题。
2、本案一审诉请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并未主张解除合同。
3、X单方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并未依法提起反诉,Z也自始并未同意。
4、X在一审庭审后,多次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合同,案涉房屋产权归Z所有。
上诉人: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