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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因探望问题起争端,法院判决探望应有利于子女成长

作者:应娅婷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2-16 16:47 浏览量:71

探望权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成长


父母离婚的时候,通常会约定一个探望权的行使,比方说一个月看个几天,1天几个小时。我也接待过一些当事人,离婚前说好的,随时都可以探望,但是真的离婚后,时间一长,就变成了,想看?没门!探望权行使当中的争端,这是普遍存在的,是经常发生的。今天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法院在判决探望权的时候,都考虑哪些因素?
周某和王某本是夫妻关系,离婚后女儿随母亲周某一起生活,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每个周六都可以来接女儿去父亲家生活,可以过夜,周天再送回来。后因为女儿的探望问题发生纠纷,连续好几个月不让父亲探望女儿。母亲以父亲与女儿长期缺乏沟通,导致女儿在探视后精神处于焦虑状态,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变更父亲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母亲为了证明女儿在探视后,精神处于焦虑状态,带女儿去精神卫生中心做检查,但是医院的诊断结果是,女儿没有构成心理疾病,但处于一个焦虑状态。该诊断只是一个过渡性诊断,根据就诊时家属的口述及当时对女儿精神状况的检查,建议父亲探望时女儿不适宜带回家过夜。
后来法院就做了这样一个判决:
被告行使探望权的时间与方式,应从有利于周小的身心健康出发,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酌定。判决父亲探望的时间应当循序渐进,第一个月于当天内送回女方家中,第二个月可以适当过夜,待女儿完全适应后,才可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这样做有利于女儿在心理上有一个调适过程,逐步增强与父亲之间的亲密度,使女儿能完全地融入到父亲的生活中,全身心地接受被告给予的父爱,健康成长。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把父母行使探望权作为父母实现监护权的一种方式,一种途径,所以就被看作这是父母的权利,而不被看作这是子女的权利。子女似乎是一个被动者,就是接受他们,顶多在子女不适应的时候法院判决考虑子女的这种不适应,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的需要,根据对子女有利的原则,对子女健康有利,以子女最大利益来做出这样的一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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