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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100问之一
来源:胡海立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6
浏览量:136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是必要的?

问题:既然《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利,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纠纷不承认劳动关系来避免风险?

解析: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非必须要劳动合同来确认的,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用工之日就确认的。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只要劳动者能提供一些基础证据就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这些基础证据非常简单,比如:工卡、入职登记、工资单、甚至是其他劳动者的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用人单位是很难通过不签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也无法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免风险。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更有利于用人单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及时签订好劳动合同,并充分做好劳动合同条款(比如合同期限、试用期、合同解除条件等)的设计。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保护自身的权利,降低用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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