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1、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非法的。行为人正当防卫且不过当、手术医治病人等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3、损害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刑事实务中,伤害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造成轻伤及以上结果可以构成本罪。对于重伤意图明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理。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三、立案追诉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轻伤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中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及明显影响容貌。具体损伤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