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长喜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诈骗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陶长喜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5
浏览量:90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陶长喜,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贵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贵分局刑事拘留,本人系王某的委托律师,应王某及其家属的请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为王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捏造、隐瞒事实,骗取、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

据王某辩解,因祝xx、胡xx 等人想在武汉承接工程项目,希望王某能利用人际关系、信息资源从中居间介绍,王某通过朋友介绍,向其推介“xx湖核心区xxxx系统PPP工程项目”。据查,该项目系武汉市2016年市级重点项目,客观存在,于2016年7月获得专家评审,武汉市市委、市政府原拟将该项目交由武汉市城投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后转交由武汉市水务局作为业主单位负责具体采购实施。因此,王某客观上并没有捏造虚假项目。

王某主观上想通过居间介绍项目获取报酬不假,但其并没有非法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其将祝某某、胡某等人介绍给其朋友莉某时,也是受莉某欺骗,其轻信莉某有一定的资源能够帮祝某某、胡某等人运作承接到该项目,祝某某、胡某系直接将钱支付给莉某,王某并未获取分文。在莉某收款不能运作项目,祝某某、胡某向王某索要款项时,王某即多次要求莉某还款,并找买家,希望通过买家购买莉某收藏的字画筹措资金还款。可见,王某并无诈骗他人钱财或与莉某合谋诈骗他人钱财之故意。

祝某某、胡某之所有愿意支付巨额款项给莉某,也是想通过非正常途径承接、转让项目,牟取暴利。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其取保候审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罪名为诈骗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且其年过六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七十条的各项规定,王某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其取保候审提供保证,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王某随传随到并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

综上,贵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保候审不致有社会危害性,不影响该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恳请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xx区分局


申请人: x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 师


                               二0一七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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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陶长喜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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