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政发〔2003〕52 号、浙劳社工伤〔2004〕140 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待遇是工伤职工一次性处理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该额度包括 1 级至 4 级工伤职工后期辅助器具费和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安装辅助器具的,其首次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工伤1-4级伤残职工在领取一次性待遇后,不再另行支付后续辅助器具费与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