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秋英律师亲办案例
“入室捉奸”法律风险(下)
来源:庄秋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4
浏览量:115

上期我给大家整理了“入室捉奸”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和《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今天我们来看几个案例,可以更直观的感受一下。

案例一

女方因怀疑其配偶与婚外第三者有染,于2018年某月某日晚,跟踪其配偶来到某小区某单元某室外,叫来亲朋友好数人,采用撞门、撬门的方式强行闯入前述房屋,对其配偶和第三者进行谩骂和推搡(未构成伤害),邻居发现后报警,警察到场后将各方带回派出所调查。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女方采取窍门方式强行闯入他人居所,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女方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女方不服,分别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案例二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钱某与丈夫王某感情不和,钱某怀疑王某有外遇,通过跟踪得知其和受害人孙某同居于孙某位于某小区某室房内。

2017年某月某日晚23时许,被告人钱某纠集三女五男,来到了前述房屋门口,由一人敲门并谎称楼下住户漏水,被害人孙某打开房门后,被告人钱某等九人便冲进房内寻找到王某,四名男子将王某双手反捆并锁喉进行控制,一名男子负责拍照、录像,钱某及三名女子对被害人孙某采取扇耳光、扯头发、拳打脚踢、扒衣服等方式实施殴打、侮辱,后几人控制王某离开被害人的住所,在离开被害人住所时,被告人钱某将被害人孙某一部苹果7手机(价格5621元)和一台脸部按摩仪(价格999元)盗走。孙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鉴定,被害人孙某头皮挫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钱某与被害人孙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孙某物质及精神损失8万余元,取得了孙某谅解。法院最终判决钱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例三

2020年某月某日22时许,被告王某怀疑其配偶李某与他人在某小区李某租住的房间内有不正当男女行为,便叫来三个朋友(赵、钱、孙)一同前去干预。到达门口后,王某用砖块砸开房屋窗户玻璃翻进房内后打开房门,让其三个朋友进入房内。王某和李某发生争吵并对其采取扇耳光、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殴打结束后,李某趁人不备,冲出出租屋后从三楼阳台跳下致全身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21天,花去医疗费20余万元。

现场有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参与度较高的王某、赵某、钱某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由处以10日拘留、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李某同时提出控告四人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同时,检察机关对四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某治疗终结后经过鉴定,伤情构成两处十级,各项损失合计39万余元。

李某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王某等四人赔偿上述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指使赵、钱、孙夜晚强行闯入李某居住的房间并与李某发生激烈肢体冲突,使李某在心理上突然遭受极大创伤的情况下从三楼阳台跳下致伤,故对李某的人身损害后果,四被告均有一定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从三楼阳台跳下的严重后果而依然故意为之,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遂判决李某自行承担60%责任,王某承担25%赔偿责任,其余三人各自承担5%赔偿责任。

各方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各方上诉,维持原判。


(编者注:入室抓奸的法律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同行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大家在采取行动之前要预估到后果,不要以为自己站在道德高地就可以任意妄为,等付出代价再追悔莫及时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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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庄秋英
  • 执业律所: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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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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