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学琪律师亲办案例
变更婚姻状态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宫学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3
浏览量:609

导读:

无效婚姻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有的是由于年龄不符合法定要求,有的是由于胁迫而结婚,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受到威胁,婚姻可以被废除

一、变更婚姻状态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相应要更改的状态来提供。婚姻状况指的是反映每个人在某一地区内的婚姻状态,婚姻状况一般分为未婚、已婚(有配偶)、丧偶、离婚四类。

  未婚指15岁以上的人口尚未结过婚的状况。

  婚姻状况从未婚变更成已婚的话,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婚姻状况从已婚变成离婚的话,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原件。

  婚姻状况从已婚变成丧偶的话,就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配偶的死亡证明。

二、

婚姻登记流程是什么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三、如果改户口本婚姻状况必须本人吗

  户口本上婚姻信息的更正,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前往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根据现行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本上公民的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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