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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撤销
来源:刘冰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2
浏览量: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主张撤销婚姻,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民法院一般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具体来说,被认定属于撤销事由中“重大疾病”的,主要包括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等足以影响婚姻关系缔结的疾病。

     在司法案件中关于配偶隐瞒的疾病而要求撤销婚姻,一般很难支持,除非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通常做为律师我们建议当事人请求解除婚姻而不是撤销, 虽然双方关系没有达到法律认定的撤销,但是做为夫妻生活中,配偶一方因为此事而产生心结,双方是非常痛苦,甚至是折磨。这样婚姻关系也不利于男女双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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