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自愿离婚,互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视为在离婚时自愿放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离婚协议书》中表示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并不影响基于人格利益受侵犯而主张精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一方在婚内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夫妻离婚的,该过错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几种过错行为,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如果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离婚后单独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