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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如何正确对待尸检事宜
来源:刘荣广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0
浏览量:441

家属如何正确对待尸检事宜

   一、什么是尸检?

   尸检即尸体解剖,是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纠纷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

   二、为什么要做尸检?

   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时应当进行尸检;尸检结论是认定死因的金标准,当医疗机构出具的死因诊断与尸检结论不一致时,应当以尸检结论为准。但对尸检结论(鉴定意见)不服,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尸检不仅是查明死因的手段,也是判断医院是否有漏诊、误诊、延误治疗的重要依据,能为患方依法维权打下良好基础。因此,当出现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时一般建议患方同意尸检。

   三、医院如何通知患方尸检事宜?

   患者死亡的,医院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患者死亡后,医院会向患方出具《尸检告知书》或《尸检建议书》书面告知患方尸检的目的、时限、尸检机构等事项。

   四、患方在接到尸检告知书后,如何处理?

   患方在接到尸检告知书后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及内容,结合患者病情发展慎重考虑的尸检的必要性,特别是在死因不明或对医院死亡诊断有异议时,患方一定要积极启动尸检。

患方在接到尸检告知书后,应当在尸检告知书签字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尸检。

  值得注意的是,若患方拒绝在尸检告知书上签字将被视为不同意尸检。

   五、不同意或拖延尸检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六、尸检有时限要求吗?

   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七、尸检在什么地点进行?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

   尸检可以在医院的太平间进行,也可以在具备条件的殡仪馆进行,患方可以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选择尸检地点。

   八、尸检由哪些机构来做?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般由具备尸检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安排法医进行尸检。

   九、患方是否有权选择尸检机构?

   患方除了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尸检外,同样有权选择尸检机构,但是其选择的尸检机构及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十、尸检由谁委托,费用由谁垫付?

   因尸检涉及到对患者遗体的处置,在实践中,尸检一般由患方委托,也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尸检费用一般由患方先行垫付,在日后维权时再行主张。同样,可以和医院协商,由医院先行垫付。

   十一、尸检过程中,患方可以做什么?

   尸检时,法医都会对尸检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患方可以在现场观察尸检过程,也可委托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为便于法医查明死因,患方还需向尸检机构提供患者病历资料,也可以同时提供一份就诊治疗经过。

   十二、尸检报告一般会在多长时间出具?

   尸检除对尸体解剖外,还需进行病理分析,鉴定机构在尸检时都会告知尸检报告的出具尸检,一般在30-45个工作日,具体时限以鉴定机构通知的为准。

   十三、尸检后,患者遗体是否还有继续存放的必要?

   尸检后,患者遗体没有继续存放的必要,可以正常处理患者的后事,尽早入土为安。有家属认为,对尸检结果不满意,尸体还在可以二次尸检,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超过7天后,就已经不具备尸检条件了,即便对尸检结论不服,申请也紧是对第一次尸体解剖时提取的相关组织进行二次鉴定,不会在对尸体进行二次解剖。

   十四、尸检报告出来后,患方如何维权?

   尸检报告出具后,患方应当找医学、法律的专业人士对病历资料及尸检报告进行分析评估,争取能找到医院过错点和其他存在的问题,对案件进行诉点和风险评估。

   十五、医院未提示尸检,患方怎么办?

   在医院未提示尸检的情况下,患方可以考虑直接提起诉讼,若案件因未行尸检导致案件事实不能查明的,医院可能会因未告知尸检而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受中国传统丧葬祭奠习俗的影响,出于对故人的尊重,患方在情感上一般难以接受法医的解剖刀接触患者的遗体。但在患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尸检是查明患者死因的唯一的途径,尸检的目的也是“为生者权,为死者言”,故患方选择医疗维权或对医院诊疗行为有异议时,则一定要积极慎重对待尸检事宜。

法条索引

《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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