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
1. 第41条第1款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第42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析:本条中的出资比例应理解为认缴的出资比例;如果需要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东就此另有其它约定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写明。
3. 第49条第2款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第71条第4款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析:第71条前3款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规定,其第2款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3款规定了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就此另有其它约定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写明。
5. 第75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析: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有规定,当发生自然人股东死亡情形时,由于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人数可能很多,新增股东人数将可能增加很多,且可能会有不适合或者不愿意承担股东权利义务的合法继承人成为了股东,可能对公司股东会的召开、表决等产生影响。
以上规定对拟定公司章程有直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