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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条件,如何离婚
来源:范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6
浏览量:47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

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

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

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

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

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

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

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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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范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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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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