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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博罪立案标准
来源:孙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6
浏览量:57

  一、开设赌博罪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开设赌场罪量刑的标准

  开设赌场罪量刑的标准是,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达到5千,或者赌资累计达到5万,或者参赌人数达到20人,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按照上述标准的六倍计算。

  三、开设赌场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开设赌场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里的普通罪名。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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