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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新观点,未成年人应该独立享有动迁份额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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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居民朋友大家好,我是方律师。在上海公房动迁当中啊,未成年人到底享有多少动迁份额这个问题,在大部分的动迁案件里面都会遇到。因为很多公房在动迁的时候,未成年人他是占着一个户口的。有可能是报出生户口就在里面,也有可能是后面为了上学方便,把户口从别的地方迁进去的,都有可能。那么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在动迁的时候能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同住人,去拿到独立的一份动迁款呢?

按照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动迁利益本身就不是单独的一份,它是附随到监护人身上的,一般就是孩子父母。简单点来说就是,如果你既是公房的同住人,同时又是孩子的监护人,这种情况下,孩子本身他是没有动迁款可以拿的,但是你作为监护人可以适当多分一点。前提是你这个监护人必须符合同住人条件。如果监护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那孩子一般情况下也没份,2004年3号文的规定应该是目前关于未成年动迁利益唯一的明文条款,态度很明确,未成年人没有独立份额,由他的监护人适当多分。另外,我们再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根据目前上海法院的判决案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个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一般都是要从成年之后才开始起算的。所以未成年时期的居住其实是不算数的,既然不算数,也就不符合“住一年”这个条件,当然也就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同住人。所以不管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实践操作上来看,未成年人在动迁的时候都不是一个独立的同住人,一般不能单独拿到属于自己的动迁利益。

这个结论,可以说一直以来都是上海法院,在审理动迁案件的时候秉持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原则未来会不会发生变动,不好说。但是前不久杨浦法院确实通过自媒体发表了这么一篇文章,针对未成年人的动迁利益应不应该独立保护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个分析,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前面的这个基本原则,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说的。

杨浦法院这篇文章里面,观点很明确。他认为未成年人不是监护人的附属品,动迁利益也不应该附随到监护人身上。相反,未成年人是应该享有独立的一份动迁利益的。原因呢大概有这么几点,我尽量把原话引用过来,大家听听看,有没有道理。

总的来说,杨浦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不能因为监护人的因素而减损其应享有的权益。”这段话该怎么理解呢,其实文中并没有明确进行举例解释,但我认为大概意思是说监护人你是不是同住人原则上不应该影响未成年人的动迁份额。如果未成年人符合同住人条件,不管你监护人是不是同住人,他都可以拿到属于他自己的那一份。这一点和一直以来的裁判口径是一个颠覆性的观点。

为什么这么得出以上观点,一是杨浦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对房屋取得没有贡献不影响其取得同住人身份。”这个呢也好理解,因为1998年之后我们国家就已经取消了这个福利分房制度了,所以现在未成年人基本上不可能对当时的公房有贡献。但是这不影响未成年人取得同住人的身份,因为对公房有没有贡献本身也不是认定同住人的一个条件。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杨浦法院认为“不宜将未成年人视为父母等监护人的“附属品”,应当认可其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什么意思呢,大白话解释就是说,孩子虽然跟着父母一起生活,但是他本身不应该是父母的附属品,他是有自己独立地位的。 那在这个基础上呢,杨浦法院又进一步认为“在未成年人与父母等监护人均被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享有的补偿安置份额应当与其他同住人相当,而不是适当多分。”这段话很关键,里面有一个前提和一个结论。前提是未成年人和监护人都被认定为公房的同住人,这种情况下,结论是孩子的动迁份额应该和监护人等同,也就是父母有多少,孩子也应该有多少,而不是说孩子没份,父母适当多分。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呢,杨浦法院认为“出于督促监护人尽责,不需要倾斜多分,但是也应当尊重其同住人应享有的权利,甚至在不是同住人的时候,也可以因为未成年人的因素,给监护人适当多分。”这段话怎么理解,我个人认为是有一点歧义的。如果单纯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大概是说,我们要尊重未成年人应该享有的同住人权利,在未成年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情况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应该给监护人适当多分。那么这里似乎也隐含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监护人本身应该是公房同住人,否则如果监护人不是同住人,本身没钱分的话,又何谈多分呢?

以上呢就是杨浦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最新一些观点和看法,因为是刚发表的观点,有没有实践运用到实体动迁案件中,还不明确。但是要说明的是,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未成年人动迁利益保护这个问题,可能还是会沿用之前的原则去处理,也就是未成年人本身没有动迁份额,只有在他的监护人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的情况下,监护人他可以适当多分一点。但既然杨浦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公开发表了一些观点,也有可能会是裁判口径变化的一个信号,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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