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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__POS机提现

作者:张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7-15 00:00 浏览量:3588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x亲属的委托,现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被告人李X出庭辩护,辩护人庭审前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详细查阅卷宗,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对公诉机关控诉被告人李X犯有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就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及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错误。

从本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总的套现金额为1711480.02元,但是其中有近70万是为自己、妻子、亲属、朋友无偿提现,并不收取任何费用,这部分不应当属于交易,因此,这70万元不应当认定是犯罪数额。

(二)被告人实际盈利额应当认定为1万元;

根据本案卷宗,被告人收取服务费是按提款金额的2%收取,实际收取费用的提现金额为100万元,实际向套现人收取2%的费用,但是向银联公司支付手续费1%,因此,被告人实际盈利金额应当为1万元。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微,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被告人虽为他人进行了套现行为,但从本案卷宗的来看,持卡人使用这些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在用pos机刷卡后的资金偿还情况均为正常,无逾期现象,并没有拖欠借款逾期不还之情况,也并未造成金融机构任何经济损失,既然被告人的行为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且持卡人也并无逾期还款情况,那么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上来看,尚属轻微,在就被告人量刑上也希望法庭能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具有主动坦白情节。

    被告人到案后,不但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用两台POS机套现的犯罪事实,而且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还有其他两台POS机的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坦白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在刑事领域范畴,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与量刑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侦查卷宗来看,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后,全面交代、彻底坦白,特别是对犯罪动机、情节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庭审中,被告人又当庭表示认罪,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积极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

虽然被告人家庭并不富裕,但被告人还是愿意尽自己所能,积极缴纳罚款,被告人自愿接受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缴纳罚金的相关规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二、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判处5个月的拘役。理由如下: 

1、从法律规定和犯罪数额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公诉人公诉认定数额上看,对被告人挪用资金的犯罪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被告人悔罪表现明显。当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认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还主动提供线索和证据,将挪用资金的事实逐笔交代,其行为既有效的配合了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处理工作,也表现出被告人悔过自新的迫切心情。

3、被告人主动积极缴纳罚款。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后,不但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讯问,而且要求家属积极缴纳罚款。

4、从刑罚的社会效果分析。被告人至今已羁押近5个月之久,经过此段时间的刑事强制羁押措施,对被告人本人已经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及教育的功能,使其充分认识了自己的过错,其也多次表示悔改,家属积极筹措罚金;对社会也有较好的震慑作用,使大众认识到此类问题属于犯罪,防患于未然。由此可以认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5、被告人的一念之差,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无比的痛苦,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不可饶恕的错误,所以其积极筹集缴纳罚金款项,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希望得到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早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数额相比不大),悔罪表现明显,并积极缴纳罚金,同时已羁押4个多月之久,已经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及教育功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五个月拘役,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

                                          张 勇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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