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借给子女作婚房后还能收回吗?,
来源: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1
浏览量:46

【基本案情】

被告1系原告之儿媳。被告1与原告子于2016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系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1自婚后与原告子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20年被告1与原告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子即搬出涉案房屋,双方正式分居。

2021年7月被告1父母被告2、被告3搬入系争房屋与被告1共同居住。2021年8月,原告表示其父亲身体行动不便,需要其照顾,且其自身有疾病,需要每周前往医院看诊,因系争房屋离医院较近,故要求被告1及其父母被告2、被告3返还系争房屋。三被告表示被告1与原告子的婚姻出现危机,虽然现处理分居状态,但双方并未离婚。原告此时不应以各种理由进行驱逐,况且被告1是基于婚姻关系居住系争房屋内,其与原告子的物品均在涉案房屋内,其希望原告子回家,挽救婚姻,因此拒绝搬出。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某房屋。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父母为子女结婚生活提供自有房屋供其居住,日后要求返还时是否有所受限。

【双方观点】

原告:被告1的婚姻状况与其继续占有系争房屋不具有关联性,其占有房屋属无权占有。原告起初基于对子女的帮助让被告1与原告子住进系争房屋,无论二人婚姻状况如何,原告均有权要回房屋自己居住,子女生活不能以一再牺牲老年人的权益为代价。按照法律规定,被告1及其父母应返还系争房屋。

被告:被告1与原告子婚姻尚存,小家庭还在,被告1具有合法的居住权,被告1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愿意隐忍并争取家庭和睦。原告年老的情况与本案无关。

【法院观点】

一审: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原告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被告·1系原告儿媳,自结婚后即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被告1之父母亦是在被告1与原告子分居后陪伴被告1居住在此。现被告1与原告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双方的姻亲关系,本着促进家庭和睦,目前原告并不具备向被告1及其父母主张返还房屋的条件,故该院对原告要求三人返还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被告的抗辩理由成。,判决:驳回高富源的诉讼请求。

二审:占有是对于不动产或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原告为子女结婚生活而将其所有的房屋借予原告子和被告1居住,原告子、被告1及其父母占有系争房屋属有权占有,其占有权来源于与原告形成的借住法律关系,而非来源于双方姻亲关系。原告子与被告1婚姻关系存续且婚后无房的情况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有权无限期居住于原告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现原告子已搬离涉案房屋,原告与被告1等占有房屋的主体并未对借住期限等问题做出约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其返还房屋,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从家庭关系维护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给原告子和被告1用于其婚后居住,为二人小家庭的生活提供了帮助。被告1自结婚后便居住于系争房屋内,并在该房屋中孕育子女,被告1父母亦为了帮助子女、照顾孙辈而居住于涉案房屋之中,应该承认,被告1与其父母对系争房屋的感情不同于普通的占有权人对占有物的感情。现被告1与原告子婚姻出现问题,被告1及其家人仍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或许可以使姻亲关系各方多一份牵连,对解决被告1、原告子小家庭之间的矛盾或许有所帮助,但在原告执意行使权利、收回房屋的情况下,被告1以违背原告意思占有房屋的方式解决自己婚姻中的问题,于法无据,亦不应予以鼓励。况且,现原告子已另承租房屋并表示希望被告1搬出来一起居住,共同解决家庭问题,可见,占有涉案房屋也并非解决被告1家庭纠纷的唯一途径。故,本院认为,父母为子女结婚生活而提供自有房屋,日后要求返还时不应受到姻亲关系、子女婚姻状况等方面的限制,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应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判决:

一、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1,被告2、被告3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腾退并返还坐落于**的房屋。

【律师点评】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婚姻关系对于所有权并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很多当事人试图用婚姻关系来影响或破坏所有权的法定属性,以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是不可取的。正如二审法院所阐明的:在原告执意行使权利、收回房屋的情况下,被告1以违背原告意思占有房屋的方式解决自己婚姻中的问题,于法无据,亦不应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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