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律师亲办案例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
来源: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1
浏览量:42

【基本案情】

原告(妻子)与第三人李某(丈夫)于2017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原告发现第三人李某与被告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发现李某通过手机微信、银行转账等向被告丁某转款11次,金额共计若干万余元。另外,李某还给被告购买手机、金项链等物品,李某支付宝显示多笔高消费的账单记录。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若干万元。

【法院认为】

,原告与第三人李某1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李某1明知自己系有妇之夫,第三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也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在原告与第三人李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特别是在原告怀孕三胎期间,第三人李某仍与未婚的被告同居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最后导致被告丁某怀孕并流产。

第三人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李某为了维持与被告的情人关系,为讨被告开心,多次自愿向被告转账,其转给被告的现金属于原告和第三人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侵害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该转款的行为并未经过原告的同意,且该处分数额较大的行为并非因日常生活所需,系第三人为维护不正当婚外情人关系进行的处分,故该转款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既违反社会公德,也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第三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认为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现金若干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公出轨包养小三赠与财物的案件。老公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且数额较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法院认定了该行为既违反社会公德,也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故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此类案件,原告取得法院支持的关键在于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要懂得在法庭上需要用证据来证明事实,而不是用故事来讲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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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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