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赠与房产,离婚时可否要求返还?
来源: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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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12月,原告出资购买某处房屋一套,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单独所有。同期,原告又出资购买家用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2019年1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9年2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退还房产和辆。

【法院认为】

原告婚前为被告出资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而该房产、车辆均在婚前登记于被告个人名下,并由原告支出了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税费等,原告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与一般礼节性赠与及日常生活开支不同,本案的赠与超出日常生活范围,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是将“婚姻缔结”作为赠与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婚姻关系缔结则财产赠与完成。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所赠与的财产无须返还,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两个人结婚时间较短,闪婚闪离或者结婚不到一年等情况,完全超出了赠与人一方的期待,则需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返还。本案中,原告购买房屋、车辆属于大额资产,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均以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也不应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本案虽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法定情形,但根据双方缔结婚姻时间较短等情况,本院酌情考虑被告向原告部分返还。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房款、购车款共计若干元。(笔者注:即实物的价值累计后,酌情返还赠与金额的80%。)

【律师点评】

1、《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本案而言,原告在婚前购房买车,产权均登记在被告名下,目的是为了与被告缔结长期稳定的婚姻。然而,双方结婚一个月,即发生了离婚纠纷,原告赠与财产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其所赠与的财产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返还,对于原告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婚姻的合与离,是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只有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方显法律的公正。

2、《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是唯一法定的离婚条件。就本案而言,原告婚前赠与巨额财产,足见原告与被告结婚的诚意,但是婚后一个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可见被告在夫妻感情问题的处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因此,不论被告是处于何种目的与原告结婚,但是其婚前要房要车的行为,可以证明其物质需要重于感情投入,显然,这种以短暂婚姻形式获取巨额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社会提倡的善良风俗和人们普遍遵守的一般道德,当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本案提到的撤销权的三种法定情形,指的是请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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