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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暴涨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

作者:应娅婷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2-01 14:24 浏览量:68

房价暴涨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

今天通过一个最高院的案例,来讲述一下,如果房子出售后,价格暴涨好几倍,卖家可以反悔不卖了,或者要求买家对自己作出补偿吗?


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26号2006年,邵某有卖房需求,而安某有意购买房屋,介于邵某的房屋因为在银行办理贷款,还款期未到,还有4年,暂时无法办理产权交易,于是双方决定,在4年期限内,安某以租赁的形式,5万元1年的租金租下房屋,等4年已过,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安某。然4年期限届满,等安某要求房屋过户的时候,因市场价格变动,房屋暴涨,已经市值300多万,于是邵某就反悔了,不想卖房了。双方发生纠纷,安某起诉至当地法院。
一审法院判定,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二审法院改判,双方除了履行合同之外,安某应当额外补偿邵某70万,最高院改判,房价暴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故以房屋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交易价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法院观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变更合同约定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是具备法定事由时由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本案租售合同包含有租赁和买卖两重法律关系,其中买卖关系约定于合同签订四年后履行,期间房屋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约定到期,市场价格高出约定价格近三倍,属于合同订立后出现的重大变化。本案中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以房屋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交易价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双方当事人虽然通过了先租赁再卖房的形式,规避了存在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无法办理产权交易的情形,其实也是在签订合同的那一天,明确了卖房的金额,将来的房屋价格波动,无论是涨还是跌,都不能作为本合同解除的原因。也是希望大家在交易的时候,恪守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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