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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作者:何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2-01 12:10 浏览量:193

关 键 词:共有物分割·赡养·赠与·居住权·公序良俗

案例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案     号:(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4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人员:代贞奎(审判长)、李庆、蒲宏斌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2015年9月10日

裁判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

争议问题:父母出资购房将大部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事后诉请分割该房屋的,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系被申请人刘某勇、周某容及再审申请人刘某妤按份共有。刘某妤占份额90%,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但刘某勇、周某容与刘某妤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刘某勇、周某容出资,刘某勇、周某容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某妤名下,超出刘某妤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从刘某妤陈述及提交的《承诺书》看,刘某妤仍存有赡养父母之念,值得肯定和发扬。目前刘某勇、周某容与刘某妤之间存在较深的误解与隔阂,双方生活习惯差距较大,刘某勇、周某容多年在本土生活,不愿去苏州与刘某妤共同居住生活,刘某勇、周某容对居住地和居住方式的选择应予尊重,他人不应强求。刘某妤虽然承诺财产份额转让后,可由刘某勇、周某容居住使用该房屋至去世时止,但双方目前缺乏基本的信任,刘某勇、周某容担心刘某妤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而导致其无房居住,具有一定合理性。刘某勇、周某容承诺有生之年不转让处分享有的份额,去世之后其份额归刘某妤所有,刘某勇、周某容持有的财产份额价值较小,单独转让的可能性不大,刘某妤担心父母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无事实根据,且刘某妤承诺该房由其父母继续居住,目前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徒增其父母的担忧,不符合精神上慰藉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并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继续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编者注:该条已被《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吸收)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综上,刘某妤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裁判要旨:父母出资购房将大部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该房屋应属父母与子女按份共有。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子女事后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与公序良俗原则不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详见附件。

案例来源:见《刘某妤诉刘某勇、周某容共有房屋分割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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