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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和醉驾的标准

作者:赵增梁  更新时间 : 2023-01-31  浏览量:338

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


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我们常说的醉驾入刑,即指的是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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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车的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了大家能看得明白,给大家列个公式:


初次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元~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元~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驾驶营运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饮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饮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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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的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大家能看得清楚,给大家列个公式:


醉酒驾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罚金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罚金+10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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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保险赔不赔


车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赔偿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于是强制保险,所以对于第三人而言不以驾驶人是否饮酒为免责理由,也就是说只要驾驶人投保了交强险,无论他有没有饮酒,交强险都需要在法定赔偿范围内赔偿第三人损失,但保险公司在赔偿第三人交强险后,可以向酒驾侵权人追偿。


对于商业险来说,只要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员“酒后驾车”而出现的事故,保险公司均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不予理赔。(各地法院对此有观点不一致的判例,但主流的裁判观点是支持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最终实际还是得由饮酒驾驶人自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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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人同车人要担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条第3款规定: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同桌人、同车人如果知道司机喝了酒,能够预见到酒驾的严重后果,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桌的酒友和同车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强迫性劝酒,或在对方已告知自己要开车,仍劝其喝酒的;二是明知司机已喝酒还要开车的,没有尽到劝阻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酒局邀约人没有明显过失,仍要为客人酒驾身亡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


8.5南京酒驾司机惨烈事故、12·26蚌埠闹市酒驾事件、10·31河南商丘酒驾撞人事件……这些年因酒驾导致的人间悲剧还历历在目。每一次事故造成的伤害,都会成为几个家庭永远都挥之不去的灾难和阴影。


因此提醒大家一定要谨记:尊重生命、珍惜自由、拒绝酒驾。


以上内容由赵增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增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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