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其中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八周岁的用户提供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每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因此,上述未成年人有超过限额的游戏充值行为,家长是可以要求网游公司退款的。
另外,2020年5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过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主播平台打赏的款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样也为家长追回未成年人的不当消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协商未果,家长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讼维权的话,特别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充值、打赏等行为是未成年人作出的。如果举证不利,诉讼维权还是会有难度的。
所以最重要的,还是要控制电子产品的使用时间、支付密码等,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才能避免类似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