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军雷律师主页
齐军雷律师齐军雷律师
158-3024-6584
留言咨询
齐军雷律师亲办案例
你好债权转让的效力
来源:齐军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9
浏览量:47

一、债权转让的效力是什么

1、对内效力。

第一,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第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但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第三,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同时告之债务之履行期、履行地、债权成立之证人、关于债权之书信、电报、保险、完税证、商业账簿之记载、债权抗辩及再抗辩权等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第四,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通常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若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2、对外效力。

第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产生法律效力。通知由原债权人即转让人作出,应以到达相对人即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在连带债务的情形中,虽然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视为同一债务,但各债务人负担各自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独立债务。因此,原债权人必须通知全体债务人。如果仅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则债权转让只对此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回。如果转让通知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则应将无效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这是新事实的通知,而不是撤回。通知时间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但一般宜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以减少不必要的履行损失。


二、哪些债权可以转让、法律特征是什么

1、哪些债权可以转让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其法律特征如下:

(1)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

(2)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

(3)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

(4)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以上内容由齐军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齐军雷律师咨询。
齐军雷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2167好评数10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保定
158-3024-658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齐军雷
  • 执业律所: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80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保定
  • 咨询电话:
    158-3024-6584
  • 地  址:
    河北保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