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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湘桂律师亲办案例
“你的手机我捡了,又丢了,赔你300元怎么样?”
来源:文湘桂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9
浏览量:33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诉称,2020年8月29日19点,其在与妻子回家途中,发现手机遗失。张先生立即返回寻找,期间多次向手机打电话无人接听。后张先生根据手机定位抵达李先生家附近,远程控制手机启动铃声提醒功能,根据铃声确定手机在李先生居住的楼中。张先生立即报警,在民警抵达后,手机定位开始发生高速移动,大约20分钟后,手机定位于另一小区,长时间未移动。22点左右,因手机关机,手机定位信号消失。张先生到达李先生家后,向李先生说明手机中存有大量孩子的照片及重要通讯录,没有备份,如果能够归还手机,愿意给予酬金答谢。但李先生虽承认拾得手机,却坚持主张手机已经扔掉,无法找回。

  8月30日,张先生走访李先生周边邻居,得知该手机最后定位的地址在李先生儿子住处附近。张先生调取监控录像,证实李先生的确捡拾了张先生所丢手机,但并未发现丢弃手机被人捡走的过程。根据手机找回功能提醒,2020年8月29日22点至2020年8月30日11点,手机开机三次。张先生再次与李先生沟通,李先生坚持手机已经丢弃。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4299元。

  李先生辩称,自己的确捡到了张先生丢失的手机,但是由于手机响声很大,回到家后就将手机扔了。只同意赔偿张先生三百元,不同意赔偿手机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拾得涉诉手机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应所有权人之要求返还拾得遗失物。现李先生拒绝返还遗失物,并称已经将遗失物丢弃,该行为已经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现张先生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4299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良好社会风气的的具体体现,值得继承和发扬。本案中,李先生的行为有违诚信,法院最终判决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是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一种否定。通过司法对公民的类似行为进行指引,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司法支持公民践行传统美德的正确导向,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的强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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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湘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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