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开明律师主页
邓开明律师邓开明律师
150-0767-6668
留言咨询
邓开明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上班时突发疾病回出租房休息后死亡,是否属工伤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8
浏览量:280

案例:某公司一员工2022年12月21日上午在车间上班时于10:40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便向主管请假回出租房休息,第二天上午11:25房东发现该员工在出租房内已经死亡。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该员工死亡原因为猝死,排除他杀。该公司人事部门认为,该员工未去医院就医而是直接回出租房休息,其死亡不构成工伤;员工家属则认为,员工是在工作时突发疾病,与工作有关,其回出租房休息时死亡,未超过48小时,员工的死亡构成工伤。

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上述规定,已经考虑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或工作紧张等有关的因素,《工伤保险》上述规定实质上是将认定工伤的范围由工作原因直接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展到了工作劳累或工作紧张等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由于工伤认定涉及劳动者家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三方的利益,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上需要兼顾劳动者家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大适用范围。实际上,《工伤保险》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四个要件是并重的,具有同时性、连贯性。因此,实践中适用《工伤保险》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视同工伤的,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一)1职工在工作时间+2工作岗位+3突发疾病+4当场死亡;

(二)1职工在工作时间+2工作岗位+3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4直接送医院抢救(治疗)在48小时内死亡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治疗)并在48小时内死亡。

如果劳动者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现同工伤。因此,劳动者在上班时突发疾病回出租房休息后死亡,即使其死亡时间距其突发疾病或自感不适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但由于其缺少了送医疗抢救的要件,不应视同工伤。

如果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病或者自感不适,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治后取药回出租房服用和休息,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视同工伤。


以上内容由邓开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开明律师咨询。
邓开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904好评数30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
150-0767-66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 执业律所: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咨询电话:
    150-0767-6668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