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因搭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不负事故责任,但自担十分之一损失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8
浏览量:232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如未佩戴,将处以扣分和罚款的处罚,驾驶或搭乘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佩戴头盔呢?虽未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但随着“一盔一带,安全常在”安全意识的普及,各省陆续出台政策,要求驾驶或搭乘电动自行车也需佩戴头盔。本次交通事故的伤者,宋女士因搭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头部受重创,陷入昏迷……

案情简述——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某天,小张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某路段由东往南倒车,遇汪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车后搭载宋女士,宋女士和汪先生系夫妻关系)沿该路段由南往北行驶,小张所驾车辆车尾左侧与汪先生所驾电动自行车车身右侧部发生碰撞,致汪先生、宋女士2人受伤,二车损坏。汪先生无大碍,宋女士伤情较严重,立即送医。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驾车在路口倒车,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汪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搭载宋女士上路,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小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汪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宋女士作为电动自行车的乘客和伤者,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小张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共100万元。

宋女士将小张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向他们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本次事故的合理损失47.2万元中的90%。看到这里,有的小伙伴可能会问,你丈夫在事故中也负次要责任,你怎么不把你丈夫一同列为被告呢?

案件分析——呼吁大家佩戴头盔又有什么坏心思呢?

一审法院考虑到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判决超出交强险部分的80%由小张承担赔偿责任,汪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宋女士和王先生系夫妻关系,从情理的角度看,没有必要把钱从左兜转移到右兜;从法理的角度看,其不向汪先生主张权利,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没有因此加重小张的义务,合理合法。

因小张与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故运输公司对小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宋女士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但她未佩戴头盔,因此在事故中头部损伤程度较为严重,昏迷数日,该疏忽成为了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

宋女士反驳,电动自行车的乘客不戴头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让我自担损失的依据何在?事发所在的省出台了《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其中提到建议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客佩戴头盔,可见,不是没有依据,是宋女士不知情。宋女士在事故中的主要受伤部位恰好是头部,如果当时佩戴头盔,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伤情,呼吁大家佩戴头盔又有什么坏心思呢?只是想保障大家的出行安全啊!

二审法院认定,虽然宋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在宋女士的总损失47.2万元中,扣除交强险负担的1.8万元,在45.4万元中,宋女士自己承担10%,余额由第三者责任险负担80%(即总额的72%,和一审相比减少8%,于基数45万元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余额中的20%原本应由汪先生负担,但因双方系夫妻关系,财产是共有的,而放弃向汪先生主张该部分损失。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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