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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同住人一定要在户口上吗?
资深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公房拆迁的经验答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 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房同住人不一定要在户口,但是居住显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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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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