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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一文解决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时效的所有问题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3-01-17 14:57  浏览量:624

    一、什么是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最多可以拿多久?

        二倍工资差额,是指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予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十一个月。因用人单位正常会每月发一次工资,则用人单位    仍需支付二倍工资中剩余的一倍,即二倍工资差额。

        虽然名为“工资”,但目前全国各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审理实践通说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未履行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赔偿。

    参考法条:

1)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常见的需要/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

        劳动者初次入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符合法条规定的最基本形态,无需赘述。生活是复杂的,所以实务中往往会出现许多衍生的情形,笔者仅以广东地区司法实践观点为例,在下文一一介绍。


1、 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疫情管控隔离、意外情况、不可抗力。劳动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为人事岗位人员(领导、管理和经办人事的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而未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者因工伤、生育、患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若确因存在上述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参考法条: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01月01日废止,现实务中仍采用该观点)

第二十一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还存在劳动者出于一定私人因素的考虑而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严格来讲,这也是属于劳动者自身原因,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文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应履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并且根据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规定了额不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若在一个月之后才终止劳动关系,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拖延或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免责事由。

参考法条: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

        倒签,是指用人单位在用工后,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落款为“用工之日”或“法定期限内的某日”,并将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回溯至实际用工之日,即倒签行为将导致《劳动合同》上的落款日期与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不一致。

        比如用工日为2023年1月1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日为2023年5月1日,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或2023年2月1日之前的某一日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需提示一下,倒签与“补签”定义并不相同,关于补签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见下文。

在广东地区,审判实践的观点:对于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理由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动者同意倒签劳动合同表明其已放弃了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权利。如果倒签行为不存在胁迫、欺诈劳动者的情形,则应认定劳动者对倒签后的合同进行了认可。

参考法条:

1)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

26、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4、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是指用人单位在用工后,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与劳动者补签,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落款为“实际签订之日”。其与“倒签”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合同》签订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自用工起一个月内的某一日期而非签订当天的实际日期,“补签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签订当天的实际日期。


    “补签”劳动合同在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上又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将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回溯至用工之日,即涵盖了之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比如用工日为2023年1月1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日为202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二是将补签之日约定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即不涵盖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


        比如用工日为2023年1月1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日为202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几乎不存在争议,即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而对于第一种情形,实际跟“倒签合同”是十分相似的,广东地区的审判实践观点是认为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应支持。

参考法条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

八、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的四种特殊情形:4、(倒签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倒签”期间双倍工资?

答:4、对于“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最后这里这里补充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中关于“补签”、“倒签”劳动合同问题的观点(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页。):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补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三、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问题

        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在理论及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观点,在这里,仅介绍广东地区的实践观点供参考,对于其他省市的建议在遇到问题时及时查询当地的规定或相关判例,以免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失。

        前文已经提到,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其时效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殊时效的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规定,即不是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而是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或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后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应当知晓权利被侵害,故时效应从此时起算。又因为工资是按月支付,所以广东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有的读者可能对此还不太明了,举例来说明:张三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甲公司一直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张三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张三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仲裁,其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限为2015年1月29日之后,鉴于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于2015年9月30日,因此张三仅有权主张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9月30日之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至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28日的部分已经超过一年时效了。这里也可看出,在实践中,其实是精确到按日计算的。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已废止,但实务中仍采用该观点)

15.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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