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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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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有两种看法:

一、认为可以同时主张,两者之和过高再进行调整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有拖欠利息也有违约责任,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承认有关条款。正如[(2016)最高法民终205号]中认为“迟延履行利息与违约金,两者性质不同,合并适用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从法律上讲,如果将利息视为金钱的孳生,即违约一方延迟履行其付款义务所导致的直接后果,那么,拖欠利息就是对违约一方的损失;而违约金又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一方违反协议的一种处罚。

然而,即便法院同意了违约金与拖欠利息的协议,在数额上也应该按照司法解释的标准,即根据实际的损失(一般为未付的利息/占用的损失),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违约金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认为二者具有相同性质,只能择一支持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28号]中认为,“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高于一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即反映出该逾期利息的惩罚性,支付逾期利息即具有承担因违约逾期还贷而应支付违约金的性质。”

如果说逾期利率是一种惩罚性的话,那么这和违约金的性质是一样的,一倍的利息就相当于一次违约,如果合同中还有其他条款,那么就是一倍的利息+一倍的违约金。

若在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条款,而在诉讼中又同时提出,则更倾向于将逾期利率确定为逾期利率,并参考现行司法解释的 LPR1.3—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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