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部作为管理公司资金的重要职能部门,其部门工作人员不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及执业规范履行自身职责,也需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财务人员遭受电信诈骗,如果因其本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财务人员在四种情形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财务人员作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仅享受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获取报酬等权利,同时还需要承担勤勉尽责、遵守劳动合同等相应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劳动者在以下四种情形下需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合同法》第90条)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合同法》第90条)
3、劳动者未经本单位同意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合同法》第91条)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以上四种情形中,均需要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中第四种情形,还需要厘清哪些属于“劳动者本人原因”。
许晓燕律师认为作为财务人员,这里的“本人原因”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财务人员未认真履行审核流程导致公司损失,例如轻信诈骗电话或短信而汇款等;
(2)因财务人员疏忽大意,操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例如汇错对方账号等;
(3)因财务人员私自挪用资金,导致公司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4)因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导致公司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是财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或合同违约责任。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归责原则的确立也应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除因财务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形外,如果财务人员仅是轻微过失或疏忽,财务人员已经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合理审查义务,可考虑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因此,许晓燕律师建议财务人员在接到汇出款项的重要电话或短信后,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进行了电话及书面资料核实,并向自己的直接领导进行汇报并得到批准,尽量避免因自己的原因造成公司损失。
3.财务人员赔偿责任的范围
如前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财务人员除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之外,如是因为自身的过失造成公司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管理上的缺陷。此时,如果让财务人员完全承担损失,客观上将造成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完全转嫁到员工身上,有失公平。因此,在确定财务人员承担责任范围时,应综合考虑财务人员的主观过错大小、收入情况、单位与财务人员之间就损害赔偿的约定等因素,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划分合理的责任比例。如果造成损失的财务人员不只一人,还需要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财务人员既是劳动法上所规定的“普通”的劳动者,也是作为直接接触公司资金的“特殊”劳动者。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更容易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造成公司的损失。因此,正确的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操作,将可能产生的错误扼杀在萌芽状态,是每一个财务人员都不能放松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