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北京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秦先生向姐姐秦女士求助,房子以姐姐的名义购买,但他没有向自己的妻子陈女士透露这件事情。秦先生在数年后死于心脏病,陈女士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发现秦先生曾经给他的姐姐寄过几笔钱,于是查了一下聊天记录,才知道原来秦先生一直隐瞒自己买了房子。陈女士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将秦女士告上法庭,请求终止委托,并要求返还453万的房款。最后经法院审理,陈小姐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位律师选择了一种非常聪明的方式,他选择的是委托合同的角度,而不是从借名买卖合同入手。从案件的情况来看,房子是在姐姐的名下。若选择委托关系,则委托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解除合同,即使是已经转让了的也不会有任何的影响。但是,如果选择了“借名购房”的形式,以“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相结合的方式来要求,举证论证,都会变得复杂困难。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借名购房”现象较为复杂,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有些人会通过签订合同,以协议的方式决定房子的所有权,但这种情况可能存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形,这既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也会造成个人财产的损失。有些人会用“以名买房”的幌子,将自己的房子转卖,或设置财产权利的限制,致使实际出资人行使产权时遇到了阻碍,致使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再者,借名买房的当时人们,大多都是熟人,一旦有了争执,矛盾就会变得更加复杂。谨此告诫各位,请注意有关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谨慎地考虑以他人名义购房,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