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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来源:周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0
浏览量:305

岁末将至,年终奖再次成为了老板和员工之间的热点话题。如果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该员工还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今年的年终奖呢?

关于年终奖,有人认为这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奖励,也有人认为这是员工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实务中对年终奖的性质及发放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认为年终奖作为员工固定薪酬的一部分

一些劳动合同或者聘书中约定将年终奖作为员工固定薪资的一部分,专门在年底发放。

此种情况下,法官通常认为,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报酬的分配应当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任意规定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员工就不能获得该笔年终奖,将导致已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在同样的劳动中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因此,无论是否有特别的约定,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员工支付离职前的年终奖。如果员工当年工作不满一个工作年度,应当按照该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来确定年终奖发放的比例。

部分地方高院如天津、重庆等就对这种情况作出回应,认为年终奖如果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发放该笔报酬。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规定有权利领取年终奖的劳动者范围为年终奖实际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向考核年度内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如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劳动者请求给付年终奖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重庆市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二)》(2017年)中在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年终奖发放问题”中指出,“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予以提留,并在年终时作为年终奖向劳动者发放的,如果劳动合同未到年终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对应期间的年终奖。”



认为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核奖励

此种情况下,有法院认为,年终奖系用人单位给予本单位员工的一种特别奖励,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完全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

如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激励性待遇,规定了考核标准,此时该年终奖不能纳入员工固定薪酬的范围。如果用人单位又特别约定了考核时已离的职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则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对离职员工无需支付年终奖。

年终奖是否纳入激励性待遇的范畴,具体可观察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发放是否设定条件、对员工该年度内的表现考核是否设有标准,员工在离职时是否符合前述条件。

实务争议

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当年度离职的员工无法拿年终奖,而劳动合同没有这种约定

司法实务中,法院多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主。如果用人单位之后订立规章制度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做出限制,譬如如前所述规定当年度离职的员工无法拿年终奖,对此主流观点认为:

一方面,该制度因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订,譬如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很多单位的相关制度并没有通过该程序,往往是管理层单方面制订发布的,其效力本来就打了折扣。

另一方面,《民法典》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限制离职员工不享有年终奖的规定,实际上是公司免除其法定责任,故意阻止员工获得年终奖的条件成就,尤其是单位在年终之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故此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员工获得年终奖的条件已成就。

2022年最高院发布的第183号指导案例,对于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当年度离职的员工无法拿年终奖的情况给出了观点:“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年终奖的发放与否要依据其不同性质加以区别分析。用人单位要想在劳动争议中不被动,关于年终奖制度的具体内容、性质、考核标准,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明示,即使在事后制订相关考核制度,该制度也应当经劳动合同法认可的民主程序通过。而作为劳动者,也要知道这些知识,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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