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讲,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一类是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既然如此,小区道路上经过规划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共有。
另一类是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规划之外的小区道路上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如果有收益,也是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