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作者:昝会利 更新时间 : 2023-01-05 浏览量:67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犯罪构成:生产、销售、提供行为+对象为劣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仅适用于提供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二、行为对象: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三、危害行为:生产、销售与提供行为。其中销售是指有偿提供使用的行为,提供指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
四、危害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即本罪属于侵害犯。
五、罪过形式:故意。如果行为人对假药与劣药发生认识错误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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