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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作者:昝会利  更新时间 : 2023-01-05  浏览量:89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犯罪构成:生产、销售、提供行为+对象为假药+抽象危险+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仅适用于提供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二、行为对象

1.假药。即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即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则不构成本罪。

2.假药(《药品管理法》第98条):(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注意:未经批准进口的合规药品已不属于假药,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合格药品,不构成销售假药罪;未取得批准文号而生产、销售药品的,也不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但是,类似行为可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

三、危害行为

1、生产行为。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产服药的行为。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生产假药罪、生产劣药罪中的“生产”:

(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

(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2、销售行为。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销售”包括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

注意: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提供行为。即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四、危害结果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属于抽象货险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第1款做了修改,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所以该罪现在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原则上就可以成立本罪。

五、行为主体

1、自然人和单位,不属于身份犯;提供行为的主体要求是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共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推定已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六、加重情节

1.司法解释认为,“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包含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2.刑法理论认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基本犯是妨害药品管理秩序,属于法定犯;而法定刑升格条件是侵犯公民的身体和生命,属于自然犯。故只有危害公民身体和生命方面的事实或者结果,才能认定为“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

七、责任形式

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生产、销售、提供的是假药,不要求具有非法获取利润的目的。

八、罪数问题

1.想象竞合。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诈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非法经营罪

(1)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处罚情节。

(1)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2)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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