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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作者:应娅婷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1-05 11:46 浏览量:467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我们今天来讨论一个问题,就是禁止高利放贷和借款合同对利率约定不明确的确定方法。这个是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第680条:这个条文是说禁止高利放贷,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那么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于借贷合同借款之债利息之债,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基本规则:

第一个规则就是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合同分为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那么利息之债是否存在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但是不管怎么约定,都是禁止高利放贷。如果是高利放贷的话,是国家一贯的立场是禁止的,这是因为高利放贷不仅破坏国家的金融政策,而且会给借款人造成巨大的负担,引起很严重的社会后果。
第二个规则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之债借款的利率应该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利息之债的有关规定进行约定。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不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高利贷的这样的规定。

这个4倍的LPR规定,它是浮动的,浮动它就不容易确定。当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的时候,那么4倍可能会拉得很高,那么低的时候觉得4倍好像还可以。那么不好的缺点还有一方面就是你在法院审判工作当中要实时的去对照银行的贷款利率,你才能够确定这一个案件的贷款利率是多少,不是一个统一的标准。


第三个规则是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之债没有约定,那就视为没有利息,那就无息借款不过如果借款的主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在补充合同上规定有利息之债的,还是有息之债,还是有息借款。

第四个规则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那么这个借贷应该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去确定利率,就认为是有利息之债的。那么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就视为没有利息,有无息借贷。为什么这样去规定?为什么说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参加的这样的借贷,那就认为这是有息借贷。那么为什么自然人的借款通常就认为是无息之债,无息借款。因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他们和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他们是属于商事交易,大家是进行融资,进行的目的都是进行经营活动,但是你看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通常是互通有无,那么很多属于是那种情谊行为,说你家有困难了,我及时帮你解决,给你借你点钱。那么这种情况通常是无息的,如果是要有息的话,你就把它明确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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