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向某 ,
答辩人因上诉人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4民初00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特作如下答辩:
一、对本案受害人范某从施工木架上坠落摔伤头部,从2019年12月18日-2021年3月22日,在治疗一年四个月后因肺部感染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没有组织死亡原因法医鉴定,诉讼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对范某死亡不能合理排除多因一果,如医院存在明显诊疗过错或新冠疫情等导致范某肺部感染引发死亡;对范某死亡不应直接认定为因提供劳务摔伤导致死亡。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范某死亡原因系肺部感染性休克死亡。2019年12月18日范某入院时没有肺部感染;2020年4月9日,范某在南方某医院出院,出院诊断存在肺部感染。2020年4月9日转下级医院继续治疗,至2021年3月22日范某死亡,原因系肺部感染性休克死亡。
一审诉讼,因新冠疫情原因答辩人在广州市没能参加某县人民法院的一审诉讼;答辩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想上诉。对上诉人的上诉,答辩人表示赞同。
二、对被上诉人一审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为555539.5元,而一审判决书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698303元,没有提供合理说明,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
三、一审判决对范某的各项赔偿标准适用广东省标准计算赔偿是错误的。范某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某县,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范四庆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就医地不能视为经常居住地;对范某赔偿只能按湖南省标准赔偿,不能适用广东省标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对护理费护理人数,没有医嘱或法医鉴定需要两人护理,法律规定原则上认定一人护理;护理人员工资,认定150元一天;2,对误工费,范某已满67岁,达到男性60岁退休年龄,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误工费;3,对营养费,没有医嘱表明需要加强营养,即使需要加强营养,应以20元一天标准计算为宜;4,对于死亡赔偿金,答辩人依法不应负责赔偿;5,对于精神抚慰金,计算标准过高,答辩人不应负责赔偿;6,对于办理丧葬事宜住宿费、交通费,没有法律计算依据,因为已经计算了丧葬费42108元。
四、答辩人作一个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四处筹钱为范某治疗,已经垫付了范某各项治疗费57069.43元,后于2020年11月22日转账支付范某法院判赔款给被上诉人范某某52127元,转账时备注法院判赔款已清;两笔赔偿款合计109196.43元。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某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向某
202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