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福建省的一对小夫妻因为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夫妻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儿子归男方抚养。同时,女方要求男方应该积极配合自己更改女儿的姓氏。男方在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答应的好好的,可真的等到女方去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时,男方却反了悔,自己的女儿凭什么不跟自己姓?男方的不守约定令女方大为恼火。于是,女方便凭着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诉至法院。
那么,离婚协议对子女姓名的变更究竟有无强制效力?法律又是如何界定这一问题的呢?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成年子女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双方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更改姓名。因此,子女姓名的变更不能仅凭夫妻一方便草率决定,这是基于对父母平等冠姓权和共同命名权的尊重。哪怕父母离婚,子女被判给其中一方也无法改变父母的共同命名权。
其次,子女的姓名权具有人身属性,仅凭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作为原、被告是否协商一致的依据,由于内容还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会更加谨慎。即使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同意子女变更姓名,但是后续也可以反悔,且法院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判决孩子更改姓名。
最后,变更子女姓名的诉讼请求又引出新的法律问题,那就是该请求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或者应当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夫妻在对子女姓名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先向行政机关请求处理?
目前,从法律制定及适用角度而言,法律规定不够明晰,但是在实务中,法院在未经过夫妻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允许另一方更改孩子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