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达律师亲办案例
读大学户口迁出又迁回,但没居住,视为户口没有迁出过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4
浏览量:102

此前文章中我们已经分享过,同住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中“住一年”的起算点原则上应从户口最后一次迁入公房之日起计算。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某人户口原在公房内也曾实际居住,后因读大学、服兵役或服刑等原因,将户口从公房内迁出。几年后,户口再次重新迁回公房,但因特殊原因未实际居住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实际居住的起算点应从何时计算呢?


首先,按照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其中规定“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

猛然一看,似乎该条规定已较为明确,刚好针对上面提出的问题给出了一个官方回答。但不要着急,如果仔细研读该条规定,就会发现实则不然。

这一规定用大白话来解释大致是说,公房动迁时,某人户口根本不在公房内,可能因读大学户口在学校,也可能正在服兵役户口跟去了军队,甚至可能在服刑,户口已经注销等等。总而言之,公房动迁这一时点上,其户口并不在公房内。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认为,虽动迁时户口不在公房里面,但基于上述原因,在他处无房的情况下,一般也属于同住人。因此,2004年3号文的上述规定对应的是公房动迁时,户口根本就不在公房内的情况。


但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对应的是已经读完大学、服完兵役或服完刑后,又将户口重新迁回系争公房内的情况。即动迁时,其户口是在公房内的,只不过中间存在一个迁出迁入的过程。针对此种情况,又应如何考虑怎么处理呢?

前不久,张先生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张先生的父母是知青,1995年,张先生作为知青子女落户回上海,户口当时落在自己外婆承租的一套黄浦区公房内。1997年,张先生考上上海的一所大学,户口就从公房内迁去学校。

四年后,张先生本科毕业,于是又将户口从学校迁回外婆这套黄浦公房内。但因为公房一直是舅舅一家在居住,因此客观上张先生无法实际居住。

后来,外婆这套公房遇到国家征收,动迁款一共490万。因为动迁时外婆已经去世了,因此户内除了张先生外,还有其舅舅一家4个户口。因为张先生属于后辈,且一直没住,因此舅舅一家直接拒绝和张先生协商动迁款分配问题。

无奈之下,张先生找到我们,希望我们帮其分析要不要起诉,胜算有多少。


我们在拿到这个案件之后,进行了初步分析。整体看,本案的利弊其实是比较明显的。因为从张先生的角度,他的优势是他“知青子女”的这一身份。按照规定,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本身是享有一定特殊待遇的,因此即使张先生未实际居住,一般也不影响其同住人资格。

因此,本案的关键即在于对方提出的,张先生长期空挂户口未实际居住,以及张先生户口曾因读大学存在一次迁出迁入的情况。

如果诉讼,则首先要解决应采用何种对策去回应上述两个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根据现有规定,知青子女如户口中间迁出过,可能按政策回沪的这个知青子女身份就“作废”了,加上迁回后张先生又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因此如果这个情况处理不当,张先生很有可能因空挂户口的问题,被排除同住人范围。

因读大学户口迁出后再次迁回公房这种情况,其实际居住时间的起算点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又找到上海法院最新的判决案例作以参考。

检索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法院存在这样一个观点,即认为因读大学、服兵役或者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后又迁回的,视为“户口连续”。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认为其户口没有迁出过,一直在公房里面。

这一司法观点对张先生而言是比较有利的。如果按照这一观点,张先生户口相当于没有迁出去过,变相保住了张先生知青子女的这个身份。有了这一身份,张先生即使回沪后没有实际居住,长期空挂户口,原则上也不影响其同住人资格。


在张先生把自己舅舅一家4口起诉到黄浦法院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均认定张先生户口系因读大学原因迁出,后又迁回,应视为“户籍连续”,即未迁出去过。又因张先生回沪系依据知青子女政策,因此其未实际居住并不影响同住人身份的认定。最终判决张先生属于同住人,拿到了170万的动迁款。

借用张先生这一案例,我们再来总结一下。公房动迁时,如果因读大学、服兵役或者服刑的原因,户口不在公房且他处无房的,根据2004年3号文规定,应属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这一情况较为明确。

但如果动迁时户口在公房内,但中间因读大学、服兵役或服刑等原因,户口存在过迁入迁出情况的,根据已有判决案例,法院有可能会视为“户籍连续”,即户口没有迁出过。此种情况下如果还满足同住人的其它条件,也可以作为同住人享受公房动迁利益。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得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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