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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中健身-美容等充值卡消费纠纷探析
来源:潘理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1
浏览量:126

近日,湛江市消委会成功处理了一起美容美发卡引起的消费纠纷,妥善处理了相关方的矛盾,其做法也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人民法院报》为此专门刊发了“预付式消费需谨防商家跟踪”的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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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付式消费的定义


预付式消费,一般是指商家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服务,让消费者在预付的同时获得一定的实惠,该种消费的目的一是转嫁商家一次性大量投资的风险,通过大量的消费者预付款的形式积聚大量奖金以减轻投资负担;二是商家通过消费者缴付预付款借此留住消费者,固定获取收益;三是商家可以从占用的大量奖金,调剂部分再投资,达到资金利用率最大化、获取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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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文书数据分析

预付式消费,本是一种双赢之举,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商家由于管理不善、经营不当、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出现了跑路现象,致使预付式消费成了吞噬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消费陷阱。更有个别商定动机不纯,目的不当,以侵占诈骗他人资金为目的,故意设置陷阱诱导消费者预付款项,以达到不正当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

通过裁判文书网预付式消费纠纷的数据分析,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各占1篇,其余314篇为普通案例,案例分布区域广,判决结果有代表性。

1、近几年预付式消费纠纷数量呈下降趋势

2021年虽有所反弹,但总体呈逐步减少。


2、沿海、沿边省区纠纷数量多

可看出经济发达地区因为新生消费模式多,预付式消费纠纷较多。

至于象云南这种沿边地区数量较多,可能与经济不发达、商业模式难以持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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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诉求支持情况

从一审、二审裁判结果看,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维持一审判决的约半数,即有半数的原告诉求得到法院支付。其中一些驳回的,是因原告因自身违约而起诉,法院从而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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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用频次较多法条


在法院审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引用最多,合同的解除、违约承担条款是审理判决的主要依据。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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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警示与预防

随着居家收入的增加,以及生活方式的改变,美容美发、健身、培训、文艺等各类预付式消费模式层出不穷,发生纠纷时虽说涉及金额不大,但涉及人员广、消费者收入水平参差不齐、社会舆论关注等,各机构各部门应第一时间响应,或及时收受投诉举报,或及时立案审理,确保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1、有关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

早在2012年9月,商务部就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对相关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一旦违规,便可对企业形成约束。可见,对预付式消费的管理还是有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机制跟进,相关部门与机构的监管职责不明,导致预付式消费乱象丛生。

2、消费者需参与预付消费需谨慎

预付式消费,虽说宣传的口号很好,条件也非常有吸引力,提供的服务让人心动不已,但商家的运营始终是以赚钱为目的。消费者在参与时,切忌要睁大眼睛,多收集相关信息,多查询有关资料,认真签订好书面合同,保存好有关证据,确保明明白白消费,放放心心维权。

3、织密案例预付式消费保护网

一方面,对恶意使用预付式消费骗取消费者钱财的不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通过“黑名单”制度,让那些无良商家“一时失信,处处受限”,为自己的无良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契约。再一方面,各级消委会、司法机关要及时主动为消费者维权、撑腰、壮胆,防范在先,露头就打,不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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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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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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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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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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