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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格式条款效力的合理性审查案例二则
来源:潘理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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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5号)第五条规定: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排除或者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消费者主张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解释,经营者以其享有最终解释权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对互联网平台设置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做法,法院越来越倾向以格式条款为依据主张无效。


吕某与XX娱乐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2020)粤0192民初17924号。

二审:(2020)粤01民终25032号。


裁判要旨:

互联网平台为行使其自治管理权可通过格式条款构建一定的平台运营规则,但不应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叠加设置最低提现条款,且未向用户提供注销账号后的提现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补偿方式,单方面降低了平台支付收益的责任,不合理地限制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属无效格式条款。


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游戏玩家长时间不登录账号案


一审:(2021)沪0112民初3445号

二审:(2022)沪01民终249号


上海一中院认为:

休眠账号删除条款系根据游戏玩家账号的活跃程度判断账号是否属于休眠账号,进而赋予游戏运营商删除休眠账号的权利,该条款实质上是服务合同的终止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大处分。依据该条款,被上诉人账号及账号内的道具、装备、游戏币等存在失权且无法恢复之风险,系对双方服务合同中被上诉人主要权利的限制。而该条款又系上诉人事先拟定且无法协商的条款,故上诉人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合理理由限制被上诉人的权利,且该限制属于合理范畴。

该条款系游戏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其内容具有不可协商性,属格式条款。且该处置措施将使账号及账号下的道具等存在失权且无法恢复之风险,故该条款是对游戏用户主要权利的限制。本案中,游戏公司主张该条款系为打击“网络黑产”等目的而设置,但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看,休眠账号删除条款并非打击“网络黑产”的唯一手段,且休眠账户与“网络黑产”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游戏公司以此为由限制小王的主要权利,并不合理。其次,游戏公司主张大量休眠账号的存在,增加了其运营成本,影响了正常用户的游戏体验。但其未举证因此所致运营成本增长与否、成本增长幅度、游戏体验是否受到影响及影响程度,且足以达到必须通过删除账户的方式予以解决的程度,故游戏公司据此限制游戏用户的主要权利并不合理。最后,在对双方权利进行限制与保护时,需要考量是否导致利益失衡。变更后的休眠条款虽然对休眠期间进行了明确,但并未提供事先提醒或者事后补救等救济措施,该条款仍使游戏用户面临无救济措施而直接丧失合同主要权利的风险,用户的过失与其承担的风险并不相当。用户必须保持一定的登录频次才能保有主要权利,就此难言良好的服务体验,亦与游戏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的合同义务不相符合。


裁判要旨:

作为游戏运营者的上诉人对涉案游戏进行必要的管理或者对游戏玩家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并无不当,亦是其合法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而损害服务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涉案休眠账号删除条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被上诉人主要权利的限制并不合理,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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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理华
  • 执业律所:
    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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