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其祥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可以放心吗?
来源:刘其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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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来确认婚前或婚内财产的归属。可以肯定的是,夫妻双方一纸协议约定房产归属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房产原为一方所有,现约定为夫妻双方共有;或者原为夫妻双方共有,现约定为一方所有,都存在一方将自有房产的一半赠与另一方,这明显涉及另一法律问题,即:财产的赠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以及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之间即使有书面财产约定,如赠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受赠另一方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可见,夫妻受赠一方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通过房产过户(变更产权登记)或公证双方协议的形式来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主席令九届第51号, 自2001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届第15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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