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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份没有经过配偶同意,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王素满  更新时间 : 2022-12-27  浏览量:94

       1、  虽然配偶一方持有的股权中的财产收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夫妻,因此股东独自可以决定转让股权,效力不受影响,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一方利益的除外。

      2、最高法院的会议纪要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总打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股东权利需要出资和被记载在股东名册。因此。出资不是取得有限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全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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