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锡明律师亲办案例
学生在学校和同学发生冲撞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张锡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6
浏览量:211

案  例

小吴与小秦均系某小学在读的学生。某日上午11时左右,在教学楼三楼东侧音乐教室门口,小吴与小秦发生碰撞,导致小吴面部撞击在音乐教室门框附近的墙角处,小吴的眼部附近受伤。小吴随后被送医治疗。同日,小吴在第九人民医院的放射诊断报告的诊断为:右侧眶周软组织肿胀;双侧筛窦炎症。


经过学校调查后得知,只有一位学生离得较近,描述相对清晰,指出是二3班学生奔跑时撞到了小吴(主要内容为:那一天,小吴、郑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去上厕所,走到美术教室附近,小吴弯下腰,好像在捡什么东西,然后又一个又高又胖的人从教室跑了过来,当时张某某在小吴前面一点,男孩突然跑出,张某某看见了向外一躲,但是小吴没有反应过来,就被撞了,小吴撞到了旁边的墙壁处,小吴的眼睛眉毛这里被眼镜刮伤,流了很多血,然后郑某某把他送到了医务室)。小秦承认下课奔跑去厕所,因前方道路受阻,想穿过去,确实推了前面的学生(小吴),导致小吴脸部撞击音乐室门口墙壁转角。


小吴诉称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小秦系在奔跑过程中撞到小吴,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较快行走。该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亦是导致小吴受伤的主要原因。事发时,小吴系下课时正常去上厕所,整个行为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不合理的地方或者过错,故不应当由小吴承担责任。某小学在事发地点未安装摄像头,造成本案事实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且未安排专门人员在本案事发地点安排巡护老师,故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责任。


小秦辩称

小秦看不见小吴,即使撞了,应该是撞到最后一个小朋友,然后最后一个小朋友才撞到小吴。小吴说自己有个停顿,也说他们也在奔跑。两个孩子分属于不同年级,因为上厕所,他们跑到了一个转角口突然停顿下来,小秦直接跟上去碰到了他们一群小朋友,发生了碰撞,发生了意外。


某小学辩称

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学校在事发地点进行巡护加重了学校的责任。且学校在上课期间对学生课间的行为规范已经进行了相关教育,小吴、小秦应当自觉遵守。在处理整个事故过程中,学校本身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焦点

第一、责任主体如何界定?

第二、责任比例如何分配?


律师评析

1、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的小秦在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课间走廊中行走过程中“速度较快”,且未注意到小吴,导致其与小吴发生碰撞,小秦对此存在过错,小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小吴的伤害系因小秦碰撞所致,此为客观事实。本案中根据小秦本人以及其他在场同学回忆,碰撞发生之前,小秦可能有停顿的行为。即使小秦存在停顿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小秦的停顿妨碍了小吴或者其他人的正常通行,也不足以减轻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故上诉人的人身损害应由小秦的监护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以上内容由张锡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锡明律师咨询。
张锡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9133好评数0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锡明
  • 执业律所:
    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21201*********86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