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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释为“药神”出罪
来源:马兵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4
浏览量:156

目的解释是根据刑法法规所保护的法益的目的或者想要实现的宗旨而作出的解释,是一种论理解释。巧用目的解释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正。本文将通过对我不是药神电影的原型案件进行分析,展示目的解释的作用。

一、案情简介

陆某,被称为“中国抗癌药海外代购第一人”。其在2002年被查出患有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此后遵医嘱每月服用一盒售价23500元的瑞士产特效药“格列卫”,加上辅助治疗,每年花费30多万。   2004年陆某发现印度仿制“格列卫”和瑞士产“格列卫”药性相似度为99.9%,但却有数十倍价差。陆某随后便直接从印度公司购买该药,试吃一个月后进行体检,各项身体指标均系正常。陆某立即通过自己建立的全国首个慢粒白血病QQ互助群,将重生的喜悦与希望分享给其他病友。由于跨境购药手续异常繁琐复杂,还要用英文填写表格,因此数以千计的病友委托陆某代购。此后,陆某在网上购买了3张信用卡并激活其中1张,用于和印度厂商汇款。由于购药人数不断增加,该药团购价现已降到每盒200元左右,仅为瑞士产“格列卫”的1%,许多原先已经放弃治疗的患者因此而重获新生。2013年8月,湖南省沅江市警方在查办某起网络贩卖银行卡案件时,将曾经购买过信用卡的陆某抓获。

2014年7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陆某提起公诉。

二、案件结果

2015年2月26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陆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理由是,陆某代购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某并未从中获利,其无偿代购行为不是销售行为,因此也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三、目的解释的出罪思路

第一,“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物以假药论处”是一种司法推定。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境外药品在进入国内市场前必须进行严格审批和检验。疗效差毒副作用大的境外药品不可能通过严格的药品进口检验审查。这些药物在境内违规销售,则极有可能“危害患者身体健康或者贻误诊治”。但同时仍需注意的是,推定并不是一直都是正确的。相应地,“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物以假药论处”之推定亦不能绝对保证“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物”笃定无疑地就是假药。

第二,由于销售假药罪之终极法益系“患者身体健康”,而《刑法》设置销售假药罪之真实目的即在于保障“患者身体健康”不因服用假药而遭受损害。既然如此,不可能实质性危及“患者身体健康”的药品也就不是假药。或者换言之,刑法中“假药”的真实含义应当是“能够实质性危及患者身体健康或者延误其诊治康复”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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