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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首个个人破产案件,深圳梁某某个人破产案
来源:马兵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4
浏览量:195

1. 案情简介

梁某某自2018年起开始与同事、朋友创业。其间,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陆续借贷以解决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达75万余元。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2021年3月10日满足申请破产条件的梁某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2. 法院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破230号(个1)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梁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终结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梁某某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为:(一)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本金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二)债务清偿方案。偿债资金来源于两部分,债务人梁某某配偶的现有货币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普通债权人按照其持有的本金占普通破产债权本金总额的比例受偿;(三)可预期收入和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扣除豁免财产清单中所列的家庭最合理费用外,剩余部分按照清偿方案进行分配,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分配,发生劳动报酬迟延支付等特殊请款可予以相应延迟;(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执行完毕。

3. 理论分析

个人破产免责理念与我国传统文化相悖,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重点是要平衡号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本案中,深圳中院合理确定债务人的豁免财产范围和具有可执行性的重整计划,既保障了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权利和安宁生活,也降低了债权人追收成本、实现债权回收最大化,推动债务人、债权人的共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深圳中院依法决定解除了对梁某某的行为限制措施,为债务人经济重生提供了有力支持,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业者、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人文关怀和救济理念。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利益也出现了新的法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八十三条【终结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执行债权全部实现;(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三)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四)执行依据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者被撤销;(五)执行依据指定被执行人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六)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七)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八)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九)被执行人的破产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者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十)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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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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