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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依法清算的风险之一逾期不清算的责任

作者:李光伟  更新时间 : 2022-12-23  浏览量:89

一般情况下,股东对于有限公司债务而言,仅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有两股东A和B,各持股70%、30%。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债1000万元,在前述两股东已经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A、B两股东并不对欠债1000万元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不再经营又不依法清算,则A、B有可能对前述欠款承担全部责任。

公司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时应该依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解散,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同时,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除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外,其他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简言之,如果公司不再经营,清算义务人应当组织进行清算。

如前所述,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注册资本为限。如前例,如公司不再经营已经没有财产,依法进行清算后,得不到清偿的债务随之消灭,股东也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不依法清算呢,则股东可能要对前述公司所欠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主要体现在:一、如果股东逾期不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包括减少、贬值、灭失),则要对因此而流失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特别是,如果逾期不清算,导致公司财务账册、文件等遗失而无法清算,则是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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