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攀律师亲办案例
录音作为证据使用需符合有效条件
来源:陈晓攀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1
浏览量:685

录音作证据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有效:

一、提交的录音证据要有原始载体,不能仅提交录音的存储设备。比如说录音用的录音笔、手机等就是录音的原始载体,如果你录音完成以后,又拷贝到了优盘里,然后就把手机里的文件删除了,这种情况就相当于您亲手毁了自己的原始证据,而优盘仅属于存储的设备,里面存储的录音只是复制件,不是原始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第二、取得录音的方式要合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说,在对方的车上或者家里安装了小型的录音设备或者小型摄像头,这种情况就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因此,该录音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一般的手机通话过程中的录音,虽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种情况下的录音是合法的;   

第三、录音不能被剪辑或者伪造,内容不能被篡改,必须前后连接紧密,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四、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你只有一个录音证据,证明力还是有欠缺的,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比如:微信聊天、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上内容由陈晓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晓攀律师咨询。
陈晓攀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34好评数8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中段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晓攀
  • 执业律所: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2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安阳
  • 地  址:
    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中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