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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中帮助逃匿行为如何进行认定?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22-12-20  浏览量:36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由此可见,窝藏罪的认定主要考察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上明知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窝藏行为时,不一定能知悉其窝藏的人犯罪行为的内容和涉嫌的具体罪名,甚至不确定其是否已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握“明知”的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问题。行为人不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的事件负责,这是法律界的共识。然而,法律一经颁布,任何人不得以对法律规定不知情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因此,不能要求行为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客观行为负责,也不能以行为人明确知道其所帮助的是已犯罪的人为入罪门槛。行为人是否构成窝藏罪,不能单纯以被窝藏的人的犯罪事实为准,还应综合各种因素考虑行为人在实施帮助行为时是否应当知情或可能知情。如果行为人认知到其帮助的人系犯罪的人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是犯罪的人的可能性,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存在窝藏的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在辨析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窝藏行为时,首先要明确窝藏罪侵犯的法益。窝藏犯罪的人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开展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把握窝藏罪的本质,有利于理解刑法条文对于窝藏罪客观行为的范围界定。对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具体如何理解,有目的说和手段说两种观点。“目的说”认为帮助逃匿是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目的,“手段说”认为帮助逃匿是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其他窝藏行为的囊括性表述。刑法解释运用的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单从字面上看,很难分析“帮助逃匿”是否为一种客观行为方式。结合刑法对于窝藏罪的立法目的,为了打击社会上形式多样的窝藏行为,对帮助逃匿的行为应理解为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并行的窝藏手段,既可以表现为直接协助犯罪的人逃跑,也可以表现为提供逃跑路线、工具、指示逃跑方向等。由于无法完全列举,故以“帮助逃匿”概括,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客观行为是否属于窝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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